广义上的全民公投,通常是指全体公民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决定关乎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问题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大众意志的体现。从1973年北爱尔兰地区通过公投决定是否留在英国开始,英国多次使用公投,实际上把它作为处理重大政治事件的手段,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得到巩固和确认,并于2000年以《政党、选举及全民公投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英国历史上一共举行过12次公投,其中9次是地区公投,3次是全民公投。1975年就英国是否保留欧共体成员身份举行第一次全民公投,2011年面对联合政府尤其自民党的选举承诺,英国举行关于选举体制的全民公投,2016年以是否脱欧问题举行第三次全民公投。一方面,采用全民公投这一作法就政治策略来讲有合理性,但其结果是公投倡议者难以预料的。这可以用来解释仅有的三次全民公投与二战后仅有的三次悬浮议会之间明显的相关关系。前两次全民公投,可以说顺应了政党领袖的期望,以无可争议的人民主权支持了政府行政权力,消解了党内和议会内部的分歧。可是第三次全民公投即脱欧公投的意外结果,不但与执政党的预期相背离,更把整个英国拉进二战以来政治上的动荡和混乱时期。另一方面,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导致的社会诉求的日益多元化,身份政治和民粹主义兴起,政党出于选举政治的考虑,在一些社会分歧较大的问题上,不愿意承担责任,开始求助于全民公投这一方式作为决策机制。面对有争议的重大事项,采取全民公投以获得更大的授权,平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反对意见,弥合政治分歧,这也是全民公投越来越频繁的原因之一。
英国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长期以来对欧洲大陆维持“光荣孤立”状态,“疑欧”情绪以及与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相异的模式,使得其与欧盟的关系若即若离。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导致英国出现了一条明显的政治断裂,欧盟成员资格问题使保守党和工党的态度分歧严重且不断变化。不仅两大政党在欧洲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而且在每一政党内部也存在分歧和冲突。2016年脱欧公投的背景,可从党内、国内和国际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其一,保守党内部对于欧洲问题分歧严重导致脱欧公投。2011年保守党和自民党联合政府向国内介绍欧洲联盟法案 (The EU Act) ,这一法案因为涉及到向欧盟让渡更多的权力,被认为是对英国议会主权的侵蚀,成为英国疑欧情绪的引爆器,并彻底将保守党内部软疑欧和硬疑欧的分歧暴露出来。在后座议员和党内草根对于党内领袖的压力之下,2013年卡梅伦在以“重新塑造 (Reform) 、重新谈判 (Renegotiation) 、全民公投 (Referendum) ”为主题的演讲中宣布,他将会在下一任期与欧盟重新商讨英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举行关于与欧盟关系的全民公投。这是脱欧公投最初的出发点。其二,在国内动因上,虽然保守党在2015年重新胜选,但是脱欧的主要政治势力英国独立党 (UKIP) 同样获得前所未有的胜利,其独树一帜的脱欧立场,为选民提供拒绝主流政党政策的另一种选择,在选举方面给保守党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在获得2015年大选胜选的基础上,完成胜选承诺并争取支持脱欧的选民选票,成为保守党一党执政后卡梅伦推动公投的国内现实原因。其三,从国际动因上,通过脱欧公投作为筹码与欧盟谈判,获得对英国更为有利的成员国条件,意图在欧盟内分得更大的利益,也是举行脱欧公投的重要原因之一。遗憾的是,脱欧公投的结果最终对英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对英国政治体制产生了剧烈的冲击。
脱欧公投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在于它涉及到英国宪政体制的基本问题。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因此对于英国来说唯一的宪法原则可能就是议会主权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议会主权在英国享有最高的无可辩驳的地位。“英国人民在1975年投票参加了一个共同市场,但是从来没想参加一个现在被叫做欧盟的政体”。但是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欧盟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尤其是规定欧盟法律优先于各国国内法律的地位,实际上侵蚀了英国的议会主权。而1973年开始进入英国政治的全民公投手段,又给英国政治埋下了隐患,即发生人民主权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与议会主权对抗的危险。英国在行政权力弱势的状态下,为了从欧盟夺回议会主权,不得不借助人民主权——全民公投这一表达工具,以获得更强的合法性。意外的结果反而导致了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的对立,人为地引发了人民与其代表——议会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现实政治的困境。
进一步讲,全民公投实际上为没有成文宪法的英国提供了一个宪法保护机制,对于没有限制的议会主权加入了一个制衡机制。这一制衡机制在脱欧公投之前维护英国政治的稳定运行,同时也给予人民主权直接表达的途径,为英国的政治体制提供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但是从法理上讲,公投的结果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为议会主权具有最高权威以及法律正当性。可是,公投机制又是作为人民主权的直接表达方式,具有民主程序上的最高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的意义和任务恰恰是,不仅把(无论君主还是人民意志的)正当性、而且把任何基于自身的更高的权威和正当机关变成多余的,并予以否定”。即用民主程序的合法性消解了价值判断的正当性,把空洞的而又未必正确的程序合法性当作政治决定的最终参照,而不是把符合国家利益的价值判断作为评判标准。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多数议会议员选择留欧的情况下,作为正当性判断主体的议会和政府,也很难违背具有程序合法性的公投结果,最终不得不执行全民公投的决定。即使英国法院明确判定在脱欧议题上议会的最高权威,但是作为人民代表的议会,也不敢冒议会主权与人民主权对抗而可能产生的宪政危机风险拒绝承认公投的结果。虽然脱欧公投结果仅以51.89%多数对于48.11%的少数得以通过,事实上公投已经成为了议会的第三院,人民主权在实践上已经对议会主权产生了限制。但是,“人民主权的原则太过于危险,即使它是正确的,它也需要被约束。”因为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最高合法性,就存在托克维尔笔下产生“多数人暴政”的可能。
从政治学理论来看,当现代国家建立的时候,公民已经把自己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给国家这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通过制度去保障公民平等、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同时通过公民选举政府等民主方式,把国家主权以“主权在民”的方式返回人民。从这一过程去分析,“民主不仅仅是一种统治过程”,更是国家和公民之间权力和权利双向交互的机制,是解决现代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权力关系的制度安排。正是公民和国家之间权力和权利的反复交换,使得资源的合法性分配获得了制度化的外在形式——现代政治制度的保障,确立了“人民的统治”。为了实现这种“人民主权”的政治共同体,人类经过了漫长的实践,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最终代议制民主成为最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但是代议制相比于直接民主潜藏了一个无法避免的困境——主权与治权的分离。这一困境会产生两种风险:一是人民和代表潜在的矛盾(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的矛盾);二是多数原则下对于少数的阶级立法(多数人暴政)。
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和避免运行风险,就需要建立一个能够保证和平衡各个方面利益诉求的政治团体,将社会中的矛盾、分歧和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使之制度化,使得冲突可以限制在一定框架内,保障国家制度的持续运行,而这一政治团体就是政党。因此政党的核心作用就是连接主权与治权,成为搭建在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桥梁,是民众实现人民主权的手段和途径,也是国家实现政治秩序和整合社会的方法和组织。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回答为什么脱欧这一重大的政治决定,最终交给人民主权的直接选择,并最终产生如此后果。政党本身聚合社会分歧的功能下降,导致无法凝聚选民共识而产生悬浮议会,在此状态下,负责协调人民主权和治权的政党制度能力进一步下降,才导致不得不诉诸民主程序合法性的最高方式——全民公投来为治权行为获取合法性。可惜,全民公投意外的结果,导致人民主权的合法性与公共权力的正当性之间出现矛盾,使代议制民主制度主权对治权形成严重制约和限制,人民与代表之间的矛盾通过公投结果与议会意愿的对立而显现。现在回望“拿回控制权”的理想状态,是英国通过全民公投背后人民主权的授权,通过谈判把让渡给欧盟的权力收归议会(主权),并藉由议会多数党主导的“议行”协同机制作为行政权运行机制(治权),在政治上重返“光荣独立”,经贸上享受欧盟单一市场的红利。可惜公投的意外结果、保守党的选举失败引发了连锁反应。主权层面,全民公投带来的人民与代表之间的分歧,依然撕裂着议会;治权层面,悬浮议会状态下“议行”关系重塑使得政治重心发生偏移。主权与治权的双重挣扎,最终结出了脱欧困境的现实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