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资准入制度涉及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进入的开放程度,也涉及国际投资者进入东道国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一国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管理与外商投资的有效利用关系甚大,过于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可能妨碍外商投资的引进,而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有可能导致外商投资对本国产业造成强烈的负面冲击。 换言之,外资准入制度与一国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当前,中国与已签订协议的FTA对象国在投资准入制度方面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立法原则,即采取对外资引进采取核准制、审批制。这种投资准入的管制模式并未明确规定投资准入的具体规则,而是订立一般性的抽象条款,仅规定缔约方应在其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其他缔约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同时进入东道国投资的外资也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规范。特别地,由于中国与东盟签订的FTA涉及到的是中国与地区多国组织的协议,因而也带有了区域一体化的色彩。在区域一体化模式下,只有具有区域性组织成员国国籍或为商业目的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的投资者才能获得准入和设业权,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则很难通过最惠国待遇获得准入和设业权。
中国在开放外资准入方面显得较为谨慎保守,以抽象性原则性的语句订立FTA协议;并且,与中国签订FTA协议的国家在经济规模总量上相对较小,并且资源导向性明显,在外资准入过程中倘若出现不可预料的问题,也便于调整。由此,中国得以灵活掌握外资的市场准入程度与节奏,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投资待遇问题谈及的是外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如何的对待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国投资环境的核心问题,主要包含:国民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基石,又称平等原则,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意味着逐步取消对外资的一些歧视性不公平待遇,即“低国民待遇”;以及逐步减少给予外资的优惠待遇,即“超国民待遇”,使国内投资市场各主体的待遇得到统一。当前已签订的FTA协议中,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FTA文本中未明确提及,其他FTA协议中,中国均同意在除外资准入阶段以外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处置等投资相关阶段尽可能为外资提供国民待遇。这种谨慎态度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因为倘若将国民待遇贸然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中国作为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和控制权,这对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完善的部分国内产业带来强烈的冲击。而在外资引入其他阶段使用国民待遇原则,则较有利于国内投资市场的开放,使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更平等、公平的环境下开展竞争,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公平公正待遇自20世纪末以来就已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当事人博弈的焦点之一,但对其适用标准及其内容仍有所争议,在规范其与国际最低待遇的关系时更是截然不同。中国对公平公正待遇主张的是一种独立的、未附条件的规定。 而这种观点在中国FTA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即几乎在每个FTA协议投资章节均提及各缔约方要依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始终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领土内)的投资以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尽管对于什么是公平公正、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在各方投资协议中仍未得到明确的解释,但公平公正待遇仍然作为一个原则性标准来确定条约基调。正是公平公正待遇的模糊性使其能够在应用过程中灵活解释,降低国家间签订FTA协定的谈判难度。
最惠国待遇指的是在相类似的情况下,东道国须将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和投资者的优惠待遇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投资和投资者,由此为各国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平台以禁止对不同国家投资者实行歧视待遇,从而有效分配资源。中国在已签订的FTA协议中纷纷为对象国投资者提供最惠国待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对巴基斯坦、东盟的FTA协议中,最惠国待遇扩大到了投资准入阶段,规定各缔约方在投资的各阶段应给与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情况下给与任何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同时还作出例外规定,即最惠国待遇内容仅限于中国与东盟各国间使用,若将来某一缔约方给与其他国家更优惠的待遇,经其他缔约方请求且双方展开商谈后,可以达成更为优惠的协议。由此,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具有开放性、灵活性的“软”特点,为协议未来的有效性及发展程度预留下了更大的调整弹性空间。除此之外,在其他一些FTA协议中,中国仍是有所保留。如在中国与秘鲁、智利的FTA协议中,最惠国待遇就尚未扩展到投资准入阶段;在中国与新西兰的FTA协议中,双方规定了保留事项,即在协议生效后签订的国际协议,在涉及到渔业和海事领域采取措施时,可以给予其他国家差别待遇。由此可见,中国在签订FTA协议并协商最惠国待遇问题时,不仅考虑到本国经济发展国情,同时还兼顾了FTA对象国自身的经济发展特点及水平,有针对性地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决定。
总体上,在投资待遇问题上,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不对称性,中国在协商FTA投资规则时并未一味追求高度的投资自由化,而是在综合考虑自身及FTA对象国经济发展情况及敏感议题领域等因素后,采取的相对模糊、灵活、抽象的协议议定方法。尽管在态度上仍稍显保守谨慎,但却更适于解释和调整,便于国家自主引进外资的节奏与程度,使国际资本更有效率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而又不至于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过大威胁。
第三,投资保护制度指的是外资进入东道国后受到保护而不被恶意侵犯的相关规定。一般说来,国内立法、双边投资协定、国际多边条约是三种常见的外资保护方式。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并能保护国家利益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在投资保护制度中,主要内容包括征收与国有化、损失补偿、投资自由转移等,中国已签订的FTA协议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
在征收与国有化方面,中国签订的FTA中均明确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征收、国有化或其他与征收、国有化等同的措施;但这种非征收、非国有化的规定也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倘若征收与国有化是基于公共目的、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符合非歧视原则、按照要求给予补偿,那么征收及国有化的措施并不违背相关条例。而在补偿标准上则略有不同: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按照投资被征收时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其他FTA协议几乎都规定按投资被征收前的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在投资的损失补偿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FTA协议中均规定,若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战争、国家紧急状态、叛乱、暴乱、起义或其他类似情形而导致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遭受损失,则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措施方面,前者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或本国国民的待遇,并从优适用。在这种情况下,FTA协议规定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择优适用为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补偿,这比单纯采用最惠国待遇的BIT协议而言,对外资的保护水平更高。在投资自由转移方面,中国签订的FTA都规定,缔约一方准许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及其收益,以不延迟为原则,同时也对一些可阻止转移的例外情形作了说明。
由此可见,在投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的国际投资大背景下,中国与FTA对象国在投资规则上的协商规定是较为完善全面的,它实际上涉及到了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国家主权的问题,本质上也是对国际投资利益的一种协调与平衡。总体上看,中国在投资保护制度方面的理念与标准已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征收与国有化的定义与方式、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含义等,仍存在不一致、不统一、不明确的情况,但这些问题都是与投资者具体利益攸关的重要问题。考虑到中国同时兼具投资输入国与投资输出国的双重身份,倘若不尽快解决这些定义及标准表述上的模糊问题,很可能会使FTA协议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争端进行处理。国际投资争端一般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伙伴之间的争端,一般在投资东道国适用当地实体法律规定予以解决;二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争端,由于争端双方主体均为国际法主体,该争议属于国际公法性质,一般通过友好协商,或是国际仲裁,或是通过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惯例加以解决;三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此种争议因双方主体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而在责任划分、适用手段等方面较为复杂特殊,在具体实践中,该种争议的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和立场。 在中国已签订的FTA协议中,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内容。FTA协议缔约方之间的争端问题,通常采取外交协商或国际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而FTA缔约方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问题主要通过谈判、磋商、调解等政治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等法律方式加以解决,并且在争端的解决时效、时长、仲裁机构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总体来看,在与国际投资规则接轨的过程中,中国也以FTA协议作为一种协商平台,在考虑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谨慎选择更符合国情的FTA投资规则。在投资的各个阶段,包括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四大方面,中国与FTA对象国的协议仍是相对保守的,主要以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安全为考量的出发点。这在一些投资概念(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定义、“征收与国有化”定义及补偿标准等)的抽象化表述上有所表现。尽管这种定义模糊式的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中国应对外资冲击的灵活性,但同时它也为日后可能存在的解释错位与实践误差埋下漏洞和隐患,从长期来看,反而会对中国与FTA对象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深入开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当前正在开展的一些FTA谈判中,中国已经试图在投资规则的议题深度上有所拓展。例如在中韩自贸协定中,中方首次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这表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中国对国际投资规则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也有较大的提升。而这也与当前国际投资规则体系重塑的趋势和驱动力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