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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真 | 西方主要国家政治选举与政党制度关系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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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淑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政党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兼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当代中国政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现代西方主要国家通过政治选举来表明对民主政治的承认和公民权利的尊重。政治选举是由政党推动的。西方各国因历史文化、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差异,政治选举具体程序和机制设计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选举制度。不过,西方国家对选举的价值意义和一般原则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互为影响,而且政治选举实施效果影响民主政治的品质。21世纪以来西方政党制度为政治选举的强力所扭曲,遇到许多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正是通过选举制度来表明其对民主政治的承认和公民权利的尊重。由于政治选举理论上能直接地表达人民意志,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而被西方多数国家和政治共同体广泛采用。本文剖析政治选举的价值意义和一般原则、政党制度与政治选举的相互作用、政治选举实施效果及其对民主品质的影响,旨在对政治发展中不可回避的政治选举的复杂多变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


一、西方主要国家政治选举

价值意义和一般原则


所谓政治选举,是指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政治领域的选举,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体现的是公共权力的委托、授予;对议会这一立法机关而言,是“将选票转化为席次的方式”。它关乎公共利益,因此与其他领域的选举相比,政治选举的社会影响更为广泛。政党在此瞬息万变的政治世界中,为选民提供了一个稳定而清晰的参考框架,现代西方国家政治选举是由政党来推动的,政党政治与政治选举同属于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体现出对传统公共权力的世袭制和终身制的彻底否定,两者互为影响 ,共同反映着一国的国家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通常意义上的选举就是用投票的方式选择领导者的过程。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已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总体说来,在现代西方国家政治选举的一般原则有:


1. 普遍选举原则。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 。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 20 世纪初,一些西方主要国家才实现了普遍选举原则。


2. 平等选举原则。是指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在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确立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不平等的选举,突出表现为财产资格的限制。一是表现为一人多票原则,每个人所投票数不相等。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每年租金 10 英镑以上的土地或房屋者,可在其财产所在地再投一票;而大学毕业生在大学选区还有投票权,这样一个人就可以投 3 票。英国直到 1948 年通过选举法,才废除这种不平等的选举 。二是每票的价值不平等,称为等级投票制,如德国在 1918 年前采取三级选举制度,即按选举人所纳税多少排定次序,投票人虽各投一票,但每票的价值不等。不平等选举还表现为种族限制,美国直到 1965 年《投票选举法》通过后,才完成了民主化普选。不平等选举甚至表现为性别的限制,瑞士直到 1971 年才赋予妇女投票权。到 20 世纪 80 年以后,“一人一票,一票一价”,成为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选举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则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如美国的总统选举。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和一些国家的元首(如法国、爱尔兰的总统)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4. 自由或秘密投票原则 ,又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消除顾虑,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和左右,可以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 18 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 - 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采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5. 定期选举原则。是指政治选举定期举行,时间表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因某些人的主观愿望中断或改变。若要将选举提前或推迟,必须有法定依据,经过法律程序。定期选举是维护人民主权、防止国家权力被垄断走向 专制独裁的重要举措。


6. 公正公开原则。指政治选举过程和结果必须避免被个别人和组织操纵。首先,设立的选举机构保持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党派和候选人,让参与竞选的各方共同决定机构人选,共同决定选举过程等;其次,有完善的选举监察制度,制定反舞弊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选举的每一个环节,监督相关人员的活动,严惩选举舞弊行为;最后,选举日程安排、选举人名册、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得票情况等信息及时公示,允许媒体实时报道,让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7. 规则共识原则。指全社会总体上认同法治精神,将选举视为政治权力分配的基本规则,任何有意执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都认定选举是获取权力的唯一途径。所有参选者必须接受合法的选举结果,即使对结果不满,亦不能要求推翻重来,只能寄希望于下一次选举。一般而言,规则共识原则在政治文化不太复杂的同质社会容易形成,这种社会往往有主流的生活形态,有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行为准则和法律制度,有共同的文化特征。即便人们的生活背景千差万别,仍可以互相包容, 和平共处。而与此相反,在具有复杂政治亚文化的异质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的人们则容易彼此猜疑、排斥,甚至倾轧以至形同水火,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上台都很难得到对方认可,不容易形成规则共识。规则共识原则是政治选举有效运作的非常重要的前提 。


政治选举的这些基本原则是自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追求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中不断丰富的,是在无数次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人类政治智慧和共同政治文化遗产,应该说西方国家对政治选举的价值意义和功能作用认识是比较一致的。首先,政治选举所体现的权力交接是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特定公职人员的产生过程实际上也是公共权力的授予过程 ,它决定由哪些政治人物或政党来执掌政权。政权经由规范的政治选举产生,就在程序上获得了人民的同意,能被普遍接受、认同,进而自觉服从其统治,政治选举就这样为政权提供了合法性证明。其次,政治选举是现代国家公民参与公共权力的主要方式 ,这种方式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公民权利尊重和承认。任何政治人物或政党想上台执政都必须提出让多数选民认可的政治主张,一方面要求他们尽可能广泛地与普通公民联系,倾听他们的意愿,了解他们的需要;另一方面,政治选举是周期性的,这就使得执政者在制定政策时不仅不能漠视普通公民的利益,还要严于自律,谨慎施政,博取公民好感,否则将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中落选。同时,政治选举也是权力和平转移的主要方式,使政权的更替得以和平进行。在非民主政体,公共权力通常被极少数人垄断,政治体系是封闭、排他的,统治集团外的政治力最要想掌权,往往只能通过暴力手段。而民主的政治体系是开放的,政治选举提供了一个相对公正、平等的竞争舞台,使各种政治人物或政治团体问鼎政权成为可能,即使在一次竞选中失利,也可寄希望于下一次选举,无须诉诸暴力。残酷的权力之争变成政策主张、政治人物形象的竞争应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选举使民众的热情和情绪得以周期性地释放,成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为政治体制良好运转提供保障。选举制度以选举和选举权为核心内容,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实践中制度化了的公民控制政府最为有效的行为,是现代国家中公民以选民的资格表明自己国家公共权力基本立场的行为,它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选举体现着人类社会试图把自身的命运交到自己手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