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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 | 论 1949 年以来的“ 中华民国 ”问题(下)
, 来自于 

从“三C”关系看“中华民国”


问题要真正认清所谓“中华民国”问题,就必须厘清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个概念的意义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者的英文名称中均含有大写“C”,为了表达方便起见,此处称三者为“三C”。


(一)国名与国号区分视角下的“三C”关系


从国名与国号的关系来看,国名是一贯的、连续的和稳定的,而国号是随着政府更迭而不断变更的。就中国来说,“中国”(China)是国名,而“中华民国(RO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则分别是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号。从某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来看,国名与国号是一体的,具有同一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也可以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何者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之争。


1.“中国”(Chin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关系的法理解析


从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是组成中国这个国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在目前阶段(1949年迄今)的国号,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双重身份:在“国家”层面,它是中国的国号,与“中国”的国名(China)可以互换使用;在“政府”层面,它是目前中国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中央政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问题上,曾存在过法理上与事实上的落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49年成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中国的国号,并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由于当时国际社会处于“冷战”格局,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直至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事实上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从而完成了法理上与事实上的同一。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代表该国家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客观事实,在法理和事实上否定了台湾当局与中国的同一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是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讲的,是就在国际社会的代表权问题而言的,而非就两岸之间的管辖和治理而言的。为了给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内留出应有空间,有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笼统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部分同一性”,该说辞表面上是为了表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意蕴,但事实上无异于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实上,大陆方面的“一个中国”表述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场合存在着不同版本:在国际场合,大陆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在国内场合(即两岸之间),大陆方面并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而强调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若将国际场合里的同一性延伸至国内场域(两岸之间),则容易让人们产生台湾存在于中国之外的错觉,特别容易被“台独”人士所利用。因此,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既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关系,又要给台湾留出适度的空间。


2.中国(China)与目前台湾所谓“中华民国(ROC)”关系的法理解析


分析台湾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的关系,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国家”;二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中央政府”。


首先,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不具有同一性。在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在该时期的意涵即等同于“中国”,换言之,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后,“中国”的国号开始由“中华民国”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中华民国”不可以再与“中国”互换使用。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未能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做出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法理和事实上均失去了与中国的同一性。虽然退台(特别是在被驱逐出联合国)后的国民党政权并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但由于实力所限,其并没有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反攻大陆、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式重新实现自身与中国的同一性。因此,尽管台湾当局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国际社会主张其与中国的同一性,但已失去主流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承认。


其次,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非同一政治实体。尽管目前台湾当局自称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延续,并自称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同一政治实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既具有“国家”的意义,也具有“政府”的意义。从国家意义上说,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是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国的国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与中国(China)互换使用;从政府意义上说,其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国际社会代表中国。但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却完全不同,在国号意义上,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在政府意义上,其已不再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失去代表中国的资格。因此,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之间虽然存在某些历史连续性,但已不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台湾方面实际上是借着台湾当局与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某些联系,故意将自己说成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从而论证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政权的合法性。然而,这种藉借历史上曾存在过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来论证今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将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与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嫁接甚至等同起来,将“历史”当作“现实”,将“连续性”扩大为“同一性”。


(二)“一个中国”是分析“三C”关系的逻辑起点


厘清三个“C”之间的关系,应先确立分析问题的前提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理论上讲,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先确定中国(China)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关系;二是先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的对等关系,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两者与中国(China)的关系。研究前提和起点的不同,会导致研究结论的迥然不同。


如果将实体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和起点,那么中国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所谓“中华民国”中的一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与两者均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是“零和”的博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同时表明所谓“中华民国”并非中国的中央政府。


如果先确立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对等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分析两者分别与中国(China)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所谓“中华民国”就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中央政府,中国(China)也就变成了一个虚体架构。台湾方面对于三“C”关系的分析均是依此逻辑展开的,倒置分析问题的前提与起点,正是台湾方面所作论述的问题所在。


可见,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的关系时,将何者作为研究前提和起点至关重要,前提和起点不同,分析结果就会不同。因此,未来研究三“C”关系时,必须先确立正确的研究前提和起点,即必须先确定中国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分别与中国(China)的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关系。只要这样,才不会违背法理、历史和现实。


(三)“中华民国犹存论”的两种变相说辞


1.“角色易位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说辞,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主权代表政府,尽管没有在联合国正式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中国主权代表政府的性质;1971年之后的台湾当局(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尽管不能在联合国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如同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并不影响“中华民国”作为主权政府的性质。


那么,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年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在主权地位、性质方面是否相同?两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了中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并行使主权管辖,理应是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阻挠,其未能在联合国行使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时,用的是“恢复”一词,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权,只是被限制或剥夺了,是代表权的“恢复”,而非“开始”。特别是在197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正式代表中国,其与中国在国际场域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而当下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则不具有同一性,尽管台湾现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二十多个国家维持“邦交”关系,但这纯属“金钱外交”的产物。从国家构成的角度来说,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控制和管辖,也不具备代表整个中国的资格和条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并非简单的“角色易位”,两者的性质、地位、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本不同。台湾学者的这一说辞,旨在凸显“中华民国主体性”。


2.“平行治理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另一说辞,其主要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主权,但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主权,而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台湾地区。该说辞实质上是“主权重叠,治权分立”论述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另外,该说辞还被某些台湾人士简约为下列一个公式:“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华民国(ROC)’”。这个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个中国内部存在着两个中央政府”或者“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旨在论证“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湾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地区中央政府的承认,来换取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的承认。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必须予以澄清。


从表面上看,该说辞似乎符合目前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但事实上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其错误有二:一是基于“中华民国”仍存在的假定;二是基于目前台湾当局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假定。如前所述,这两个假定都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治理台湾地区”,这个说辞是借着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治理着台湾地区这一现实,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再进一步论证其在法理上拥有台湾。然而,“事实占有”与“法理拥有”是两码事,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合一的,某一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也会事实上占有该物。但也有一些时候,二者是分离的。某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却未必在事实上占有该物;反之亦然。但是,只有在法理上拥有该物的前提下,事实占有该物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倘若仅在事实上占有,那么只有在得到拥有者的授权和同意时,事实占有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某主体在事实上占有某物时,并非表明该主体在法理上拥有该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因而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但台湾当局却一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事实占有台湾地区并实施有效治理,由于这种事实占有并没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人民的授权或委托,而只得到了部分台湾民众的授权或委托,因此仅具有部分合法性,而欠缺整体合法性。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有效治理着台湾,并不意味着台湾当局在法理上拥有台湾。该说辞的问题是,把“事实占有”变成了“法理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