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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 | 论 1949 年以来的“ 中华民国 ”问题(中)
, 来自于 

“中华民国”:

已经灭亡,抑或仍然存在?


大陆方面坚持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已于1949年被推翻,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而台湾方面则坚持认为“中华民国”自1949年至今依然存在。于是两岸之间出现了“已亡论”或“犹存论”之争。


(一)“完全推翻论”VS“不完全推翻论”


关于“中华民国”是否已经被推翻的问题,两岸的分歧聚焦于“完全推翻”与“不完全推翻”的二元论争。


1.“完全推翻论”


此为大陆方面的说辞,其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其理据是现行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内的某个政权只要控制了该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施了稳定而有效的统治,且得到控制区内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该政权就会被承认为合法有效的中央政权,不必全部推翻原来的旧政权并占据全部领土。据此,“完全推翻论”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只要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领土上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且其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实施了有效而稳定的管辖,那么该政权就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与此相对应,中华民国政府即被认定为被完全推翻。因此,从法理上说,“中华民国”已不存在,但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后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性,一直沿用1949年以前的政权名称———中华民国,不仅沿用“中华民国”的残余“国家机器”来治理台湾,而且沿用“中华民国”的政治符号来教化台湾民众,久而久之,使得台湾民众认为“中华民国”一直存在。


2.“不完全推翻论”


此为台湾方面的说辞,其认为“中华民国”并没有被完全推翻,中共军队只是推翻了中华民国在大陆地区的统治,从未推翻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至今“中华民国”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实施着有效管辖和治理,何来推翻之有?针对大陆将其首都播迁到台北作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被推翻的理据,台湾方面驳斥道:“中华民国”首都播迁到台北,并非意味着“中华民国”被推翻。因为从历史上看,“中华民国”首都曾多次播迁,抗日战争时期曾从南京迁到重庆,国共内战时期又迁到广州。倘若首都播迁就表示“中华民国”灭亡的话,那么“中华民国”何止到1949年才灭亡,1938年第一次播迁时就灭亡了。然而,事实证明,“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灭亡,还组织了八年抗战并取得了最后胜利。据此,台湾方面认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之后一直存在,并要求大陆方面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


3.两岸分歧评议


以上两种对立的论述,究竟何者符合国际法?根据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法泰尔于18世纪中期首倡的“事实主义理论”,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国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权力,就可以获得承认。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条件通常有二:一是有关政府必须在一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部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在没有外来侵犯或干涉的条件下所发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原则上也属于该国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对此应予以尊重,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备了“有效统治”的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承认。从上述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符合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构成要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依1971年第26届联大作出的2758号决议于当年被恢复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资格,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台湾当局于1949年至1971年期间仍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格局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阻挠的结果;而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那是台湾当局为维护自身“法统”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论,也没有得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完全)政府继承论”VS“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政府更迭必然引发政府继承的问题。两岸在政府更迭问题上的争论,引发了两岸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完全”与“不完全”的争论。


1.“(完全)政府继承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书并收回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目前两岸的隔海分治状态是内战延续状态,将来两岸必须复归统一。该论述旨在为大陆方面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大陆必将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


2.“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亦称“政府继承未完成论”,该论述最早由台湾大学王晓波教授所提出。就目前而言,在台湾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统派和蓝营人士。其主要观点是:中共没有在全中国境内(1945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版图)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对台澎金马实行管辖。从事实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仅仅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而并未继承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故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管辖台澎金马地区的“对等分治”现状。秉持该观点的人士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继承的说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1日迄今,未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过台湾,何来政府继承已经完成?所以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为一个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诚然,岛内不同政治力量秉持这一观点的初衷和愿望并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该说辞在客观上容易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即便将来统一,也须在“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统一。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华裔学者认同台湾学者的“不完全政府继承”概念,希冀以此对1949年以来的两岸“分裂分治”现状作出合理解释。例如,加拿大华裔学者郑海麟先生认为,国际法中关于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根据正常的旧政权消亡并被新政权取代的情况而作出的分析判断,其中并未涉及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下的国家内部的政府继承问题,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这是一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过程,即使到了今天,这种逐步继承的过程仍然没有完成,否则便不存在两岸统一的问题了。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像它所继承的满清政府那样宣布逊位,因此,即使于1971年退出联合国从而丧失了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但它的国际人格并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个国家所承认,并且在许多国际社会组织中保留会员资格。上述解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两岸现状与国际法理论之间的冲突,也有增强解释力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国际法支撑,因此其解释力和说服力依然不足。


3.两岸分歧评议


对于两岸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看待?笔者虽然不赞同“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但也关注到1949年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现象的确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内的政府继承现象有所不同,运用传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确实难以作出很有说服力的解释。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将两岸的分歧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时间上“先后继起”关系,还是空间上“同时并存”关系?前者为大陆方面所坚持,后者为台湾方面所坚持。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问题?既然现行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不能合理解释1949年的政府继承关系,“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在国际法上又缺乏依据,那么,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释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将目前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政府继承理论和法理学上的“法理与事实相区分”理论结合起来,足以清晰解释1949年中国内部发生的政府继承问题以及“剩余政权”性质问题,而无须再去建构所谓的“不完全政府继承”理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方面的“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法理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论证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而台湾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则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事实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事实上仍存在,以此论证其政权与大陆政权的互不隶属。可见,两岸关系法理状态与事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是导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一落差,是如何解释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关键。


从法理上说,大陆方面的论述是符合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没有完全政府继承与不完全政府继承之分,只要发生政府继承就是“完全政府继承”,不存在所谓“不完全政府继承”的问题。然而,从事实上看,中华民国被推翻后确实留下了“政权残余”,如何界定这个“政权残余”是未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它是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它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残余。于是,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强调法理的论述与强调事实的论述一旦发生了冲突,以何者优先?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过,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出发,今后大陆方面在坚持法理状态的同时,应兼顾事实状态;台湾方面在强调事实状态的同时,不可回避和否认法理状态。


单就台湾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来说,虽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释力,但其既不符合现行国际法,也不符合当今主流国际社会的认知,更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史实,仅仅是台湾方面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单方面说辞。倘若大陆方面现在承认“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就等于默认了“中华民国”仍然存在,这对大陆方面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三)另两种说辞:“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与“国家继承论”


在政府继承问题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继承论”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两种对立的说辞之外,还有以下两种:


1.“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这主要是两蒋时期的观点,马英九时期关于“一国两区”的论述也带有该说辞的痕迹。其主要观点是: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基于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地位的考量,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从根本上不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认为大陆政权是“中华民国”内部出现的叛乱团体,“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领土主权范围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尽管“中华民国政府”暂时退踞台湾,但要光复大陆,实现国家统一。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在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的情况下,必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任何)政府继承,这种观点即为“政府继承未发生论”。马英九上台主政后,重返“一中”轨道,在法理上坚持“互不承认主权”,并提出“一国两区”论述。倘若仅从法理层面来分析,马英九当局在1949年的政府继承问题上的态度亦属于“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从事实层面上看,马英九当局的实际行动却并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场合的表述都隐含着承认大陆政权合法性的意蕴,故在事实上应属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英九时期和两蒋时期均秉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仅在法理论述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在实际行动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后者不论在法理论述抑或实际行动上均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2.“国家继承论”


此为“台独”论述,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后,虽然“中华民国”退出了中国大陆,但它在国际社会直到1971年才退出联合国,迄今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及周围海域实施有效管辖。“中华民国”的版图虽然大大缩减,但它并未被消灭。其所谓的论证“理据”是,中华民国自1912年以来就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外蒙古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共通过暴力革命又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仅缩限于台澎金马。尽管因两次国家继承致使“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大为缩限,但其依然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上述论述的错误之处在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是从中国分离出了一个新国家,而是一个国家在内部因革命或战争而导致的政府更迭,其引发的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这与1945年外蒙古分离而引发的继承问题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外蒙古“独立”,其实是属于国际法上的“分离”,其引发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问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中,尽管双方名称均带有“国”之字样,但在此语境下,“国”的实质含义是政府,而非真正意义(或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从国际法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这种继承不属于“国家继承”,因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情况,除了通常由领土变更事实而引发之外,“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国际法主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并没有引起“领土变更的事实”(这点也可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一个中国”并坚持领土不得变更获得证明),也没有引起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现实中,无论是中华民国继承大清,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虽几经递嬗,但仍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国,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才得以诞生,二次大战后,法国又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这期间,不论其名称如何变化,世界上的法国只有一个。对于此类现象,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一个国家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因此,国民党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续。“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需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了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


另外,两岸双方的声明和立场也表明,1949年中国内部的继承并非国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来,从未主张自己是新独立国家,而是坚持声称自己是中国的代表政府,在联合国席位问题上亦一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的中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当享有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从台湾方面来看,国民党政权败退到台湾后,虽已失去对99%的中国领土的控制,但却未主张自己是“不同于中国的另一国家”,仍坚持自己是中国的正统政府。


可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1945年外蒙古的分离建国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重大事件,两者所引发继承问题的性质迥然不同。台湾方面故意将二者混同,其目的无非是借此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


(四)梳理与总结


大陆方面自1949年以来,一直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为最终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迄今为止,尽管对台政策出现过几次调整和变化,但支撑政策的法理基础始终未变。然而,台湾方面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其大陆政策及其所依赖的法理基础,前后不断变化。台湾两蒋时期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为反攻大陆奠定法理基础。李登辉主政前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开始在不同场合承认大陆政权的合法性;同时,台湾部分统派人士及蓝营学者也开始倡导“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为两岸“对等分治”或“一国两府”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提供法理依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某些统派人士、蓝营人士和李登辉当局均主张“不完全政府继承”,但三者的旨意有很大不同。统派人士的论述旨意是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并存的基础上迈向中国统一;蓝营人士的论述旨意多是维持“一国两府”“两岸分治”和“不统不独”状态;而李登辉当局的论述旨意(李登辉当局尽管未直接使用“不完全政府继承”这个概念,但事实上以此为理论基础)是通过强调“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来为其“台独”作铺垫。李登辉主政后期和陈水扁时期,抛弃了从政府继承角度来论述两岸关系,转而用国家继承理论来论证“一边一国”、“两岸异国”,以便为其“台独”活动提供法理支撑。马英九时期虽然在法理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以便为其“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中华民国政府)两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提供法理支撑,但在事实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强调“两岸对等,互不隶属”,实质上是坚持“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尽管马英九当局并未直接使用“一国两府”、“一国两治”等语词,但事实如此),其在这一点上与李登辉主政前期的主张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马英九当局的法理论述与实际行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落差。为了明晰起见,现将上述关于两岸继承关系论述的各种观点汇整如下,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