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斯的《1688年的全球史》用了一个让笔者感到多少有些奇怪的副标题:“一个非凡年代里的中国与世界。”笔者的国家情怀并不能阻止自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是俄国与世界,或印度与世界,或土耳其与世界?
固然,“中国与世界”更能展示全球视野。何况,那个时候的欧洲人刚刚认识中国这个礼仪之邦,难免感到新奇。从门多萨神父在罗马出版《大中华帝国志》(1585年),到1661 – 1672年间法国传教士陆续出版《大学》《中庸》《论语》的拉丁文译本,近一百年间,欧洲人在地理大发现中不仅发现了“未开化”的美洲,也发现了高度文明化的中国。
尽管如此,正在崛起的俄罗斯或对欧洲仍然构成直接威胁的奥斯曼帝国,在当时的欧洲智识人眼里显然更为重要。毕竟,在当时欧洲人的地缘政治感觉中,中国离欧洲老远,不会对欧洲构成战争威胁。我们未必不能设想,韦尔斯写作《1688年的全球史》时在20世纪90年代,新中国正在和平崛起,欧洲人凭自己的历史经验却实实在在感觉到中国的“威胁”即将来临。
倘若如此,中国在《大地的法》中出现的位置就值得注意。第三章第四节论及“欧洲公法中的领土变更”时,施米特说,欧洲的领土变更“主要通过欧洲大国之间的集体性条约而确立”。这意味着欧洲是一个共同体,而维持这个共同体的空间秩序原则是“均势观念”。在这一语境中,《大地的法》第一次提到中国,尽管仅仅是提到而已,但对我们认识中国与欧洲国际法的遭遇不乏启发。
“均势”得靠大国之间的势力平衡来支撑,兰克在其著名的《诸大国》中以精炼的笔法概述了欧洲的现代历史状况:大国可能沦为小国,小国可能崛起为大国,从而不可能有恒定不变的均势。大国沦为小国或小国崛起为大国,都会涉及到领土变更,从而,均势的变化必然体现为国家间的空间冲突。兰克并没有问,为何自16世纪以来,现代欧洲的历史受“均势”观念支配?我们则值得问题:为何在亚洲的古代地缘政治中没有出现国际性的“均势”观念,或者说为何没有出现欧洲式的国家之间的战争?
施米特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欧洲本来是一个基督教文明共同体,所谓“大国”指某个国家在这个“既定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我们自然会想到,10世纪以来,欧洲唯一的大国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施米特称之为“中世纪的皇帝制和教宗制的空间秩序”。
随着封建王权式的地域性民族国家崛起,基督教共同体内部出现了叛乱,宗教改革撕裂了欧洲的共同信仰,随之而来的是这个共同体内部错综复杂的连绵战争。可以说,“均势”观念成为现代欧洲秩序的主导理念意味着,欧洲秩序从文明状态退回到“尚力”的野蛮状态。用孟子的名言“春秋无义战”(《孟子·尽心章句下》)来描述现代欧洲的历史,不会不恰当,商业-技术文明的进步并不能让国家间的战争称义。
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分裂的基督教欧洲共同体只能凭靠各种双边或多边条约所建构的国际法来建立新秩序。在这一“尚力”的秩序中,一个国家被承认为“大国”非常重要。问题是,被谁承认为大国?当然是被既存大国承认。施米特说:
一个大国被另一个大国承认,是国际法承认中的最高形式。这种承认是最高程度的相互承认。
这意味着,现代欧洲国际法认可野蛮的丛林法则:被承认为“大国”等于承认一个政治体有军事实力重新确立自己的边界。拉策尔在其名著《政治地理学》中论述“边疆”时,尽管具有世界历史视野,他的绝大部分史例出自现代欧洲。因此他说:
国家所有地区的变化引起自身边疆的扩张或缩减,每一部分领土的变化也因之受到考验。当致力于改善边疆时,通常不是通过缩减边疆的方式,而是进行掠夺战争,以通过增加疆土的方式缩减疆界。
问题在于,欧洲国际法的各种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法律形式让基于“掠夺战争”的丛林法则看起来颇为“文明”。施米特在这里提到,俄罗斯和普鲁士在18世纪、意大利在19世纪先后“被传统大国承认为新的大国”。所谓“传统大国”指欧洲的强势国家如法国、英国、奥地利等。普鲁士和意大利被承认为“新的大国”,仅仅表明欧洲共同体内部的均势变化,与此不同,俄罗斯得到承认意味着一个外族进入了欧洲的公法秩序,从而更改了欧洲秩序的空间格局。
“根据教科书,美国于1865年被承认为大国”,施米特说,这算得上是件怪事。因为,美国总统门罗在1823年宣告的对外政策,“根本上反对欧洲大国所构建的承认制度”。换言之,著名的“门罗主义”表明,美国并不承认欧洲式的现代秩序,而欧洲秩序中的大国却承认美国成了大国,岂不是搞笑。在施米特看来,美国对欧洲秩序采取的分离主义立场意味着,“西半球界线已经开始反对将特别化的欧洲视为普遍化的全球空间秩序”。
施米特接下来说到日本获得欧洲大国承认的情形:
对日本之大国地位的承认是在1894年(中日战争)和接下来的1904/05年日俄战争,日本赢得了这两场战争,因此被允许加入由诸大国组成的国际法小圈子。日本将自己对中国这个大国实施的惩罚性征战(die Strafexpedition)视为具有决定意义的事件。伴随着这个亚洲大国的出现,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开始浮出水面。
施米特没有说,日本被承认为大国是件怪事,因为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宣称自己拒绝归属欧洲体系。这意味着,日本打甲午海战和在中国土地上打了一场日俄战争,完全符合现代欧洲的战争法规矩,从而能够凭此成为欧洲公法大家庭中的要员。由于日本是在东亚打的这两场战争,现代欧洲的“文明化”野蛮法则被日本复制到亚洲,使之在地理意义上越出了欧洲范围。因此,施米特说,“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开始浮出水面。”
施米特没有提到朝鲜,以至于他自己也不经意地带有欧洲公法学家的习惯。他不应该忘记甲午战争的起因,以及谁在中国东北刺杀了伊藤博文。无论如何,中国在《大地的法》中的第一次出现,仅仅是施米特笔下的日本依据现代欧洲的大地法成为大国的佐证。事实上,对于欧洲的国际法学家来说,根本无需等到日俄战争,甲午海战已经足以证明日本不愧为欧洲式大国。施米特在后来的一条脚注中所引用的国际法学家冯·李斯特(von Liszt)在1898年出版的教科书《国际法》中的一句话,可以作为历史的证言:
如今必须把日本纳入国际法共同体之内,它的文化绝对在基督教 - 欧洲国家的水平线之上。日本在对中国的战争中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更严格地遵守了国际法规则。
中国第二次出现在《大地的法》中,见于第四章题为“欧洲公法的终结”的第二节。与第一次出现时的语境一样,问题涉及欧洲公法的东移或全球化。不同之处在于,现在的历史语境是欧洲公法的终结。施米特说,这一历史语境显得颇为奇怪。因为,亚洲国家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加入欧洲的国际法体系,“对完全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介意”,这意味着欧洲公法“最终将转变成一种无差别的普遍的国际法”。
按施米特的描述,亚洲国家加入现代欧洲国际法体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政治性的、技术性的”方式,比如日本、暹罗(“泰国”旧称)和中国加入万国邮政联盟。既然是“非政治性”加入欧洲国际法体系,人们也就看不到“欧洲观念中空间秩序的转变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政治性的,即通过掠夺性战争。施米特在这里再次提到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
日本通过1894年与中国的战争以及1904年与欧洲大国俄罗斯的胜利战争,向世界证明它愿意遵守欧洲的战争法规则。因此,它已经将其“接待团”打翻在地。此外,日本还在1900年与欧洲大国一起平等地参加了镇压“义和拳暴动”的远征军。一个亚洲大国从此而崛起并得到承认。
施米特让我们注意,1890年代以来的欧洲国际法学家们如何解释欧洲国际法共同体的全方位开放。这些法学家说,现在“非欧洲、非美洲的人民(Völker)”已经被纳入欧洲公法共同体,目前,在这个体系中,欧洲国家有25个,美洲国家有19个。但在提到欧洲国家时,这些法学家用了“主权国家”这个概念,说到美洲国家时,他们就省掉了“主权”二字。提到亚洲国家如“波斯、中国、日本、朝鲜、暹罗”时同样如此,他们“与[欧洲]共同体成员保持着经常性的条约关系”,表明这些国家已经是欧洲国际法大家庭成员。施米特紧接着说:
这是一幅全景画卷,既是预言,也是一份真实文献。清晰地展现了从欧洲国际法向超越欧洲之国际法的历史剧变。
通过回顾1890年代的国际法历史,我们尽力聚焦于国际法历史中的关键史实。19世纪末的欧洲国际法学没有了任何反思精神,甚至在全然无意识的情况下丢掉了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
直到今天,亚洲研究国际法史的专家仍然缺乏施米特在这里所说的空间结构意识,谈论“主权”概念的历史时,即便采用了所谓“历时性透视”,却见不到“任何反思精神”。我们则应该想起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发生在我国学界的一件怪事,这事表明,20世纪末以来的某些中国史学家不仅丧失了反思精神,甚至全然下意识地丢掉了我国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让笔者难以释怀。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中国虽然如施米特所说,自1880年代以来已经承认欧洲的国际法体系,但民国以来的革命政府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口号推行“革命外交”,与欧洲国际法体系发生了持续不断的严重摩擦。改革开放初见成效之际(1999-2000年),中国面临进入“国际社会”或与国际法接轨的现实问题,晚清和民国初期的中国外交一时成为近代史学界的热门话题:
在近代西方的国际法秩序里,所谓主权平等的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但怎样才可享有国际法秩序下的完全人格呢?清政府洋务官僚最初选择的是遵守条约、履行条约,以换取时间争取富国强兵,以现代化武装维护国家的自主独立;继之而起的是戊戌前后维新派希望通过一系列大大小小、翻天覆地的政治社会改革,建立近代国家,在万国共尊、万世通行的公理公法下,迈向文明社会的大同世界。进入20世纪,当构建国际法意义的“文明国”、加入国际社会已成为国家的至上命题时,清政府的急务便是国家的“文明化”,以及与闻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了。
这意味着,清末民初的中国政府并未把与欧洲式大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视为“不平等条约”。于是,我国近代史学界骤然兴起一场关于何谓“不平等条约”的论争。据说,条约是否平等取决于两项条件:第一,缔结条约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第二,条约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个界定含糊不清,表述也缺乏法律修辞的确定性。尽管如此,按此标准统计,19世纪以来的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有736个,其中仍有343个可以确认为不平等条约,涉及国家多达23个。
“不平等条约”这一概念实际意味着不承认条约的有效性,而非不承认其合法性。按实证法学的理解,某个国家在受胁迫(duress)的条件下与他国缔结的有损自身利益的条约,应该被视为既合法也有效。因此,我国的法学史学者承认,在实证法学的框架下,“‘不平等条约’问题很难得到实质性讨论”。
在实际政治中,情形显然是另一回事。一个人在受胁迫的条件下与他人缔结的有损自身利益的条约,当然会被视为既合法也有效,但这不等于他不应该把这条约视为“不平等条约”,并在摆脱受胁迫的处境后废除条约。国家间的行为关系同样如此,换言之,条约仅仅反映国家间的暂时状况。
斯大林曾在谈论国际法和世界形势时说过,一切凭实力说话。我们得承认,斯大林比法学家或史学家们更好地把握住了欧洲国际法的精神实质。他还有一句名言同样如此:如今,一个国家的军队打到哪里,国家的边界就在哪里。欧洲文明信奉的丛林法则,在这句名言中得到精炼而又准确的表达。
既然如此,中国现代史书中满篇“不平等条约”的说法,并不为过。但在某些实证史学家看来,这种说法是“革命史观”的修辞,“在外交史与国际法上的意义并不大”,因为这个概念本身无异于“对条约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与挑战”。在历史的语境中,“不平等条约”的说法用于政治动员完全可以理解,如今的史学研究还使用这样的修辞就不合时宜,应该修改我们的历史叙述,避免使用这种“带偏见”的概念。有位史学教授还曾以“清政府也在朝鲜、甑南浦等地有租界”和“中国与墨西哥、秘鲁互享最惠国待遇”为例,指出:太过强调“不平等条约”在道德上的瑕疵,及中国“废约”在道德上之优越性,会有自相矛盾之处。
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例子能够证明与中国革命党人的“废约”主张在“道德上的优越性自相矛盾”吗?清朝与朝鲜的关系,岂止是“租界”,连朝鲜的新军也是清朝政府派袁世凯训练出来的,更何况甲午战争的起因是中国派军队为朝鲜抵御外敌。“中国与墨西哥、秘鲁互享最惠国待遇”,难道互享最惠国待遇权利以及相互取消这种权利,在道德上有问题?
最令人不解的例子是:日本与中国本来互享领事裁判权,后来日本成了欧洲式大国,于是多次要求修约,取消中国在日本之领事裁判权,这意味着日本凭靠自身军事实力的增长要求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这位史学家究竟在证明谁的道德有问题呢?
尽管如此,这位史学家仍然凭此认为,长期以来的“革命史观”已经“遮蔽了外交史中丰富的其他面向,窄化了我们对近代史理解的视野,也扭曲了对史实的诠释”,应该以“实证研究”清洗国共两党在20世纪20年代以来打造的革命史学修辞,转而“注重外交常轨之交涉谈判”,而非“只注重谴责帝国主义侵略”。他指出,国共两党将“不平等条约”描述为限制中国进步的主要障碍,正是依靠媒体宣传迎合,国共两党发动的公众运动才成功地赢得人心。我们可以问:实证史学家的“实证研究”不会“扭曲对史实的诠释”吗?根据他的诠释,北洋政府借参加欧战废止了中德和中奥条约,“收回两国不平等特权”,堪称“中国外交史之创举”。我们有理由问:北洋政府是靠“外交家的理性辩论措辞”收回“不平等特权”的吗?
这种诠释还指出,巴黎和会之后,中国单独与德国议约,订立了“第一个完全平等的新条约,甚至取得协约国各国所无之俘虏收容费,以及巨额之战事赔偿”,是“近代中国唯一对外以战胜国身份取得的战事赔偿”,堪称“北洋修约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施米特若看见长达数十页的这种“实证研究”,不知会作何感想呢?
我们自己当然会感到惊诧:这位史学家没有提到引发“五四”运动的事情,似乎北平学生阻扰北洋政府外交家在巴黎的“理性辩论”是道德上有问题,而北洋政府“以工代兵”派出劳工参战,在战场附近修战壕死伤无数,得了“巨额之战事赔偿”,在道德上没有问题。这位史学家甚至把中国“以战胜国身份取得”的这份新条约视为“完全平等”的条约。
还有更令人费解的“对史实的诠释”——这位史学家说,“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国家实践上意义不大。1925 – 1927年间,国民政府厉行“革命外交”高唱“废约”,但那时尚非国际承认之中央政府,也未曾真正废除过条约。412[事变]之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回归国际外交常轨,强调“改订新约”,自此“废除不平等条约”失去国际交涉上的实质意义。
看来,这位史学家多少还知道一个政治常识:弱国无外交。然而,他却在书中以1924年5月31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通常简称“中俄协定”)为个案,花了120多页的“档案分析”来证明,北洋政府“尽管内外交迫,但仍坚持维护国权,外交表现可圈可点”(页174–308)。
中俄边界接壤数千公里,两国之间历时长达三百多年的划界史足以证明,中国与施米特所说的欧洲国际公法的遭际。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划定了两国的东段边界,之后划界订约20多次,中国不断丧失领土的过程,也是沙俄帝国成为欧洲公法大家庭要员的过程。1727年的《布连斯奇条约》划定了中段边界,19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即帝国主义时代或施米特所说的“新大地法”来临之前,俄国通过多个条约切割了中俄边界东段和西段约15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李鸿章弥留之际,俄国公使跪在他面前,恳求他在一份切割中国土地的条约上签字,但李鸿章至死没签。
列宁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两次发表“对华宣言”(1919年、1920年),第一次仅宣布放弃19世纪50年代以来的俄中歧视性条约,但包括承诺将中东铁路无偿归还中国;第二次则明确宣布,“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定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今天的我们很难说,北洋政府错过时机,苏俄随着自己的国际处境好转又收回了归还中东铁路的承诺。毋宁说,中国虽然比俄国早几年改制共和,却并未实现国家整合,在具体谈判中根本无力落实重新订约和划界,北洋政府的外交表现何以谈得上“可圈可点”。
如今的我们也已经知道,苏联的国际共产主义理念并没有真的创制出一种“新大地法”。事实上,苏俄政府在具体谈判中仅同意至多放弃沙俄帝国在19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几个条约。即便是1924 年签订的《中苏协定》和《奉俄协定》,也仅仅规定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赎回之前由中苏共管,实际上是苏俄独占。
不仅如此,在20世纪20-40年代,趁中国内战频仍,斯大林的苏俄帝国甚至更进一尺,超越沙俄帝国时期的歧视性划界条约,把乌苏里江和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中国一侧的700多个岛屿划去600多个。
20世纪初,有个中国留日学生叫秦力山,他天真地相信,西方文明的基石是国际法秩序,并非仅仅是“凌弱暴寡”。同样是留日学生的黄群(1883-1945)在创刊于20世纪之初的《新世界学报》(1902年9月)上曾撰文批驳: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固然基于各国的平等自主,问题在于,各国强弱实际上不同,国家地位事实上不平等。西方的所谓“文明国”的含义其实是强国,条约缔结无异于以强凌弱,国际法并不可恃:埃及亡于英法、印度亡于英国,波兰亡于俄国,无不是“优食劣肉、竞争最剧之场”的“新世界”中“文明国”以“公法”为外衣弱肉强食的证明。一旦人们忘记这一事实,就会陷入无谓的学术论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