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债务危机以其出乎意料的广度和深度重创了欧洲经济,也间接引发了中欧光伏电池贸易的一系列地震。在制裁和反制裁的背后,也许更需要深思危机下欧盟能源气候政策的发展趋向,以更好地知己知彼,谨慎应对。欧盟的能源气候新政在其颇具特色的多层治理框架下展开,在债务危机下呈现出保护主义和战略调整共存的摇摆型面貌,既彰显了欧盟区域化能源气候治理的一定成就,又逃不开短视自利保护主义“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阴影。中国对其能源气候政策的经济政治涵义予以深刻的重视,开展务实措施积极应对贸易挑战,既不消极应战,也不受制于人。
[关键词]债务危机欧盟能源气候政策多层治理
2012年9月6日,继美国之后,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不同的是,美国仅要求对产自中国的电池进行“双反”制裁,而这一次德国太阳能世界公司(Solar world AG)要求欧盟对中国所有光伏产品进行“双反”制裁。据统计,2011年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约为358亿美元,近六成以上输往欧盟。如果联系欧洲当前经济形势和产业困境,在这场中欧双方迄今为止最大一桩贸易纠纷的背后,是债务危机压力下欧盟能源气候新政主导的结果。本文尝试从多层治理的视角评价债务危机下的欧盟能源气候政策,认为中国需要谨慎乐观地面对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并且从自主创新的视角妥善处理与欧盟在能源气候治理方面的重要合作。
一、摇摆的能源气候新政:保护主义与战略调整共存
尽管目前债务危机最为严重的国家并非欧洲大国,但对银行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在欧盟内部迅速扩散,并已蔓延至意大利和法国等欧盟核心成员国。《金融时报》文章警告称目前的欧债危机有可能演变为规模不亚于2008年金融海啸的又一场全球危机。[1]如今,这场危机不仅给全球经济蒙上了阴云,而且使传统能源市场及新能源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
欧洲对原油和石油产品的需求量和进口量均大于美国。虽然欧元的强势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油价波动对欧元区国家的经济冲击,但仅是欧元美元间的汇率波动也足够给区域能源价格带来极大波动,这种价格波动不仅会抑制欧洲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导致欧洲能源需求降低。[2]由于有更为完善的补贴政策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支持,欧洲可再生能源产业仍然有着更为得力的保障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欧洲可再生能源产业可以在这场债务危机中独善其身。由欧债危机引发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补贴和投资缩水的影响不仅出现在欧洲,很快也将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开。近年来由于需求稳定,来自美国和中国的风力涡轮机、太阳能电池板以及组件供应商都十分看重欧洲市场,或者说对欧洲市场十分依赖。由于对气候变化问题十分重视,欧洲也一向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太阳能光伏及近海风电技术的主要市场。但如今,一旦需求出现大幅下降,那么为了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可再生能源供应商们必定要面临一场残酷的竞争。
日前沸沸扬扬的中欧光伏电池贸易争端,根源就在于债务危机下欧盟能源气候政策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欧美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2010年光伏装机量占据全球的84%(全球、欧洲和美国的光伏市场分别为16.7GW,13.26GW,0.85GW),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国。[3]光伏发电产业是指以光伏发电的应用开发所形成的产业链条,主要包括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等,是重要的新能源。而新能源产业是一个相对依赖政府扶持构建起来的“人造产业”,没有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很难维系。欧债危机爆发后,不少国家减少了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2010—2011年,德国光伏上网电价补贴降低了约40%,从2012年起,每度电的补贴又降了15%,这随即引发了太阳能行业的地震。2010年底以来,德国太阳能行业约有5000家公司倒闭,第一家上市的太阳能企业索龙(Solon)被迫申请破产保护。[4]这也许是欧盟出台贸易保护措施、限制从我国进口光伏产品的直接原因。
与保护主义并驾齐驱的是欧盟能源气候政策中的战略调整,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产业的建设,也是欧洲国家走出债务危机,推动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在过去几年,欧洲的新能源产业有了长足发展,新装机发电厂60%的产能来自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电力运营商五年前只将34%的投资用于新能源,未来两年则计划将投资比例提升到75%。欧盟在2009年7月提出“欧洲能源复兴计划”以保障欧洲能源资金援助,包括“天然气和电力的基础设施”、“离岸风力发电”以及“碳捕捉和碳存储技术”(CCS)三个项目。[5]2010年3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划拨23亿欧元建立迄今最大的一笔能源专项基金,用于43个能源项目的建设,其中22亿用于在九个成员国开展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以扩大能源进口来源,同时成立了具有决策力的能源协调机构——欧盟能源总局,统管分散在交通、外事机构的能源管理职责,促进了成员国之间资源的优势互补、有效调配,有助于欧盟统一协调政策、预算资金、减少沟通成本,集中力量一一致对外,与能源输出国达成高效有序的能源合作协议,通过能源外交以及其他多种控制能源供给的形式,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建立与欧盟能源网络相联通的能源市场。[6]2012年,欧盟公布了《2050年能源路线图》,确定欧盟能源战略的总目标为到2050年在现有基础上降低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至少80%,确定将在2014年前以立法和加强合作等手段,建立一体化能源市场。[7]就成员国而言,意大利去年新增9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西班牙太阳能光伏的装机容量虽然不如德国,但是凭借优越的光照条件,其太阳能发电量已经超越德国,跃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英国则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到2020年要建成1800万千瓦的近海风力发电场。西班牙、英国都计划到2020年将新能源电力的比例提高到20%。瑞士、奥地利和斯洛文尼亚三国的目标更为远大,到2020年,它们新能源电力的比例都将超过35%。[8]
同时,面对气候变暖这一全球性挑战,欧盟开展了一系列气候新政。在京都气候进程中,欧盟发挥领导和模范作用。欧盟以单边方式承诺,到202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减排20%,以促进最终达成包括所有国家在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全球气候框架协议。[9]2005年,欧盟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寻求低碳发展的欧盟诸国奠定了制度基础,也被视作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支柱。[10]2009年3月,欧盟首脑会议达成政治共识,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契机,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确定了到2020年欧盟碳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20%和能效提高20%的目标。[11]2011年3月欧委会发布“坎昆会议后的国际气候政策:重振全球气候变化行动”政策文件,坚持欧盟在其他国家“对等”减排条件下可减排30%的既定立场。[12]2012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部分气候政策立法建议,包括改革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修订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指令、制定清洁轿车发展新规则及燃料和生物燃料新的环境质量标准、确立“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的法规框架、实施“建筑物节能执行指令”等。[13]总体来看,欧盟推进气候变化协议的决心和对有关体制的灵活性,体现出其对国际气候政策目标的雄心壮志不改。2012年5月,欧盟首脑峰会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欧盟愿意考虑《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义务,条件是所有主要经济体都被纳入一个全面的国际气候协议。[14]毫无疑问,欧盟能源气候变化新政不再局限于环境治理,而是体现了欧盟以超国家方式解决欧盟内部创新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难题的思路。
二、欧盟能源与气候政策的多层治理模式
约瑟夫-奈在《全球化世界的治理》中,对“治理”的定义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15]由于超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多层次的治理架构,欧盟形成了独特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西蒙·希克思认为,欧盟有着一种私人、政府、跨国家和超国家角色在密度、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变化的复杂网络中相互交往的多层治理结构,是一个由共享的价值和目标、由共同的决策风格所集中在一起的成员国和超国家的制度网。[16]
在能源和气候政策方面,可以通过对欧盟政治系统在超国家机构、成员国以及次国家行为体三个层次上的多层治理来加深政策理解,以欧洲议会、欧洲能源总局和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等超国家机构为框架依托,成员国和次国家行为主体通过谈判、协商、提供信息、游说等方式施加影响,构成了多层主体参与决策的模式。
欧盟超国家机构中,与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相关的机构包括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能源总局、欧洲法院、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洲环境委员会和欧洲环境署。[17]在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决策中,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能源总局和欧盟环境委员会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决策的最初阶段是提案,这一职能由欧盟委员会承担,负责起草包括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在内的欧盟经济环境政策,提交给欧洲能源总局、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有意识地为社会提供参与渠道,召开利益相关群体咨询大会,开通网络交流平台。委员会的经济司、环境司和欧盟气候变化纲要工作组利用广泛的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和社会资源,使政策具有多层治理的基础。由于欧盟委员会的超国家性质,提案过程体现的是决策的超国家性,同时受到多种行为体,尤其是次国家行为体的影响。
欧盟的立法权掌握在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手中。部长理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理事会认为是实现共同目标所需的任何研究,并向它提交任何事宜的提议”[18],因此,欧盟委员会在起草提案时,会考虑到欧洲能源总局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意见。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合作愈益密切,传统的提案者和决策者的分野也日渐模糊。相对于欧洲议会而言,部长理事会具有相对主导的决策权,是欧盟层面主要的立法机构。欧盟四大主要立法程序是咨询、合作、共同决策和同意。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欧盟决策采用共同决策模式,提案的最终决定权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掌握。[19]
欧盟主要超国家机构各自在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决策中的作用,体现欧盟层面治理的多层次性。各机构分别具有超国家性质和国家间性质,体现了不同层次的活动主体。在提案过程中,各机构相互作用,对决策的最终结果施加各自影响,在一个共同目标之下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完成政策制定过程,体现了超国家层次和国家层次的互动和协作。同时,欧盟超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也为欧盟在能源和气候政策方面的领导力拓展了空间,从而成为推进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力量,为创新性方案的提出,提供了发挥空间。
成员国在欧盟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中的角色差异主要体现了态度和任务的差别,按照它们分别开发新能源和应对气候变暖的积极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丹麦、荷兰、德国、芬兰和瑞典等,它们对环保问题一贯比较关注,国内有强大的环境保护组织和绿色政党,在经济上也能够承担新能源开发的成本和节能减排带来的压力;第二类包括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是政策态度相对“滞后”的成员国,国内能源气候政策立法欠缺,主要移植欧盟的法规,属于被动参与的角色;第三类包括英国、法国等一些国家,本身对新能源开发和气候变化的态度较为积极,处于上述两类国家的中间状态。[20]
一方面,欧盟成员国对能源进口的依赖性不断上升。有专家估计,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欧盟的能源对外进口会从2010年的50%上升到2030年的70%。[21]“主要成员国通过实施共同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了欧盟政策模式,有助于重新界定欧盟共同利益并最终形成共同的安全风险和利益视角。成员国随之采取的一系列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新能源政策也强化了欧盟共同气候政策。另一方面,成员国重视市场机制和经济利益。通过对“里斯本议程”的协商,提出“巴塞罗那目标”,计划到2020年将用于研发的投资提高到GDP的3%。[22]新的能源技术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为欧盟实现其经济目标提供了途径。低碳技术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支出、碳交易市场收人和私人投资,因而资金获得途径必须依靠成员国政府的大力参与和推动。在当前欧洲债务危机阴霾重重之际,欧盟成员国倾向通过成本一效率方式参与减排,政策中心转向建立全球碳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度和绿色技术。[23]第三,欧盟成员国依据《里斯本条约》的法律含义拥有了较大的自主央策权。按照条约第192条2和第194条2规定,欧盟层面的能源政策措施不得影响成员国不同能源形态的选择及其能源供应的一般结构。[24]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同态度和立场的成员国通过欧盟层面的谈判和协商,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决策施加影响。
国家单位包括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等。欧盟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在布鲁塞尔设有某种形式的办事处和代表,这些办事处的任务包括游说、收集信息、与有关决策者建立联系、作为欧盟与地方的中间桥梁,通过欧盟的地区委员会使欧盟的决策者能够了解并采纳地方代表的观点和主张等”[25]。利益集团对决策施加影响,“在欧盟范围内有诸如欧洲企业家联盟、欧洲工会联合组织、跨国环境组织等超越国家范围而进行活动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各样的游说活动来保障其在欧盟层次上利益诉求的实现”[26]。欧盟的学术团体,如欧洲政策研究中心,其研究项目中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的研究计划,它在和其他欧盟机构、成员国、工商界人士、非政府组织、工会的磋商下进行。[27]欧洲还有大量的环保组织存在,如欧洲环境局、欧洲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欧洲气候网络组织,它们通过参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发挥了直接的影响力。[28]从企业来看,企业需要不断开发“低碳能源”,欧洲能源巨头英国石油公司(BP)、壳牌(Shel1)纷纷开展生物能源、太阳能、风能、碳贸易、天然气发电等业务,道达尔甚至开始介入核电项目。[29]而对于民众,公众意志无论是在繁荣富强及和平宁静之际发表,还是在乌云密布、时局动荡之时呈现,欧盟能箕裘相继,不仅因为居高位者有能力或愿景,也因为人民持续对先人的抱负有信心,也忠于创建欧盟的法统。依据欧洲民意调查机构“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的调查,大多数欧洲人支持新能源政策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30]
欧盟多层治理权威来源的“权力运作呈现出上下互动的特征,合作、协商和确立认同成为欧盟多层治理的重要内容”[31]。欧盟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出台,是建立在欧盟系统基础上的,其结构和过程对决策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欧盟系统在制定政策时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共同体和成员国利益之间、成员国之间,以及环保主义者和汽车、航空、工业代价付出者之间寻求一种调解和平衡,综合多方利益和影响,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利益协调性的政策方案,并在实施中根据各方利益、机遇和阻力不断改进。
三、欧盟能源气候政策评述:优势与局限
从总体的政策意义和节能减排目标的经济效果出发,对当前债务危机下欧盟的能源气候政策存在着如下两方面的评述:
一方面,基于多层治理模式的政策发展程度来看,欧盟的能源气候政策有着一定的参考和示范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框架并且在特定领域形成了能源气候变化的框架和体系,并且利用国家间合作保证气候治理共同目标的达成和共同行动的开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性和制度性实体,欧盟的机构设置以及超国家性能不仅有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助于经济和政策效应的扩展。在当前的债务危机下,不少国家都把发展新能源作为领跑经济的新引擎,欧盟更是试图通过能源气候变化新政来摆脱危机、恢复增长。通过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投人,欧盟正在通过先进的能源气候变化政策达到在新能源使用和能源效率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而欧盟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也成为了气候治理中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重要案例。
就新能源开发和使用而言,欧盟能源结构逐渐向低排放方向转化,以此逐渐减少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依赖。比如,欧盟正投入资金努力探究对于地热资源的使用,确保欧盟国家在能源技术与创新中的全球领先地位。日前已经开发出一种先进热泵,能够将相对较低的地热集中转化为相对较高的热能加以使用。欧盟委员会能源事物官员皮耶巴尔格斯表示,欧盟及其成员国正在加强能源开发与使用的科技进步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为欧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应对气候变化奠定基础。同时,一系列政策配套措施也促进了新能源的使用和消费。比如,德国推行的上网固定电价制度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免费接入电网,并且政府将为之提供补贴。补贴额度是按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的百分比确定的,例如,太阳能和风能发电最高可获得零售电价90%的补贴,生物燃料和水力发电可获得65%到80%的补贴。其后又改为上网固定价格,即电力供应商必须按照政府指定的价格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那里购电,从而保证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收益。这一扶持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德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目前,从装机容量来看,德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市场,风能发电去年也仅次于美国。迄今,已有40多个国家效仿德国,实行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其中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捷克等其他欧盟成员国。这一制度也成为欧盟国家扶持本国新能源产业最主要的手段。欧盟委员会认为,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对于推广可再生能源发电来说是“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支持方式。
就减排机制和应对气候变化而言,欧盟逐渐在众多能源消耗领域开展技术改造与产品研发活动,以提高能源利用的科技水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欧委会2011年发布的《能源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和确保安全的发展战略》,欧盟提出建设“节能欧洲”,在未来五年内完成泛欧能源供应网络的基础设施改造,主要是成员国内部以及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天然气管道建设、供电网络建设、新能源网络建设,把欧洲所有地区纳入统一的能源供应网。同时制定和完善“消费者友好型”能源政策,为全体欧洲人提供安全、可靠、负担得起的能源。另外,欧盟碳排放贸易计划(EU—ETS)也是减排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降低排放者投入,从而增加了政策领域内减排的动力和效率。目前欧盟的碳交易已经逐渐进入成型的市场化运作,并进入基金和期货市场,配额价格呈上升状态,说明其碳交易的实际效能已经受到了一定的认可。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工业领域,欧盟开发出一系列节能技术,并且采用了改造高耗能设备、提高热能回收和将供热、供气与发电相结合以节能减排、提高热能回收利用率。比如,北欧国家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高耗能企业开发了热能互动及其循环使用联合系统,显著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另一方面,多层治理的模式在赋予欧盟能源气候政策治理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它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政策效力不足和执行滞后两个层面。超国家机构的属性和成员国之间政策协调的困境给欧盟能源气候政策的效力带来了实施难度,从目前来看,欧盟新颁布的能源与气候相关法令多是宏观性和指导性的,总体框架流于空泛,并且需要落实到具体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中来。与主权国家的国内政策效力相比,欧盟的治理模式虽在不断改进,仍然缺乏必要的政策执行基础。由于具体国家经济、环境和社会利益的特殊性考虑,成员国对欧盟层面的能源及气候变化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偏差,超国家层次的政策执行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
同时,欧盟能源和气候政策中的保护主义倾向也必须被客观认识和评价。欧美国家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源远流长,而自由贸易的理论和实践更可追溯至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甚至到现代的保罗·克鲁格曼。自由贸易鼓励各个国家专门生产自己所擅长的产品,然后再以便宜价格同其他国家进行交换,贸易双方都可从中获益。亚当·斯密为了论证自由贸易的优越性,已经提出了国际贸易理论中的“绝对优势”的主张。这一关于国际分工的第一重要理论,后来经由李嘉图进一步发展成为“比较优势论”,并在国际贸易理论领域取得了长久的支配地位。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保罗·克鲁格曼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了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之后,这一领域继续被深化。值此债务危机,欧盟高举保护主义大旗,对中国光伏太阳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很明显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德国绿党能源政策专家、联邦议会议员汉斯一约瑟夫·费尔坦言:“在欧债危机背景下,控告中国企业埘以出口为导向的欧洲经济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而且,这一举动不利德国能源转型,太阳能板价格止降将阻碍德国太阳能市场发展。”[32]
最后简单谈谈研究债务危机下欧盟能源气候政策背景下中国的应对之策。从国家经济增长理论来看,国家发展的两种形态——斯密型增长与熊彼特型增长——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呈现出来,前者的主要手段是借由劳动分工、市场规模扩大而引致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后者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及与其相联系的资本积累对技术水平进步的固化,并造成现代经济极其复杂的广尺度关联性、不断深化的经济结构变迁等现象。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上两种形态特征,因其具有巨大的后发优势显示出高速发展的潜力,但某些领域环境、制度与政策制造的扭曲则阻碍了这些发展机会的引进、识别与实现。就目前的中欧光伏之争而言,中国光伏产业是凭借民营资本自我运作,最终成长为在世界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实属不易。中国光伏目前在世界上拥有领先地位,欧盟针对多晶硅材料和终端光伏产品对中国进行双重打压,其意图不仅是因为目前中国光伏产业发展已经威胁到相关国的本土发展,更是全球经济乏力背景下新经济增长领域里竞争激烈的表现,尤其是针对未来新能源产业发展主导权的争夺必将13趋激烈。一方面,国家应将发展新能源产业上升到战略高度,从挖掘经济增长新动力、抢占未来新能源高地等层面予以重视,高位推动、积极引导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新能源企业要想摆脱反倾销的困扰,还需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德国高精密机床和美国知名品牌都不容易被反倾销,因为产品具有独一无二的市场地位,且技术和品牌本身赋予了产品很高的无形价值,反倾销程序无法在此类产品身上找突破口。就中国经济增长的未来动力而言,希望仍然寄托于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构建(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源于技术进步、产能规模庞大、产业园积聚效应和人力成本优势等),而绝非任何外来势力的移植和嫁接。这一点,不论是对于欧盟能源气候政策的经济政治涵义,还是仍将继续的中欧能源气候合作进程,中国政府都必须秉持慎之又慎的警惕。
定义国家利益常常是困难的,而确定在经济、能源和生态等相互依赖的国家利益则更加困难。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多层治理结构下的欧盟不太可能改变其保护主义和战略调整摇摆并存的能源气候政策,而中国一定能够审慎乐观地加以面对,将这一迄今为止仍然相对有限、脆弱和不甚可靠的合作机遇深化为能够主导未来持续、坚定和值得信赖的战略资源。
注释:
[1]Gavyn Davies,“Euro in Crisis; In Depth News, Commentary from http: //www. Ft. Com/ indepth/euro-in- crisis Euro in crisis, Oct.24, 2012.
[2]Shashi Tharoor,“Why America Still Needs the United Nations? ", in Foreign Affairs, Vol.82, No.5, 2009, p68.
[3]“Solar World AG Supplies 10.6 MW of Modules for Multi-megawatt PV Plant", from http: //www. Solarserver. com/solar-magazine/ solar-news/top-solar news. Html, 2012 -04 -23.
[4]"Germany'。New Energy Policy - A Complex Puzzle from http: //www. Siemens. Com/ press/ pool/de/ feature/2012/...03.../energiewende-e. Pdf.
[5]European Commission, " European Energy Program for Recovery", No. 10,2011, from http: //europa. Eu 1 legislation_, summaries/energy/european_ energy. Policy en0012_ en. Htm.
[6]Philip Lowe,“Mission Statement of DC Energy' from http: //ec. Europa. Eu/ dgs/ energy/ missionen.htm.
[7]European Commission,“Energy Road Map 2050", from http: //ec. Europa. Eu/ energy 1 energy2020/ roadmap, index. en.htm .
[8]“Medium-Term Renewable Energy Market Report 2012",from http: //www. Iea. org/ w/bookshop/ add. aspx? id=432.
[9]Communications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Towards ad Comprehensive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in Copenhagen", COM (2009)39 final.
[10]《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规则》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 页。
[11]Presidency Conclusion of European Council,“An Energy Policy for Europe", from http: //register. consilium. Europa. eu/pdf/en/st07224 - re01.en07. Pdf.
[12]Communications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Post-Cancun: Acting Nor to Reinvigorate Global Ac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M (2011)86 FINAL
[13]Council of the EU, " Council Adopts Climate-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 Brussels, Apr. 6.2012, 8434/09.
[14]“European Council Conclusion, Brussels". May 18, 2012, EUCO28/10.
[15]【美】约瑟夫 S. 奈约翰·唐纳胡主编《全球化世界的治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6]Simon Hi, The Study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New Governance; Agenda and its Rival, i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Vol.5, No. I, March 1998.
[17]张茂明(欧洲联盟国际行为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7-92 页。
[18]刘文秀。任曙中《欧洲联盟多层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9]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 from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limate/eccp.htm.
[20]European Commission, "A 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COM (2007)7236 final.
[21]Jorgen Henningsen, "EU Energy and Climate Policy: Two Yean on", European Policy Center lssue Paper, No. 55, September 2010.
[22]Hancher Andoura and Van der Woude,“Towards a European Energy Community: A Policy Proposal", Notre Europe Studies and Research, 2010.
[23]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Element of the Final Compromise", Brussels, 17215/08.
[24]Communication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Spring European Council, " Strategic Report on the Renewed Lisbon Strategy for Crouth and Jobs: Lunching the New Cycle”,COM (2011)803 final.
[25]Anil Agarwal, "A Southern Perspective on Curb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See Climate Change Policy: A Survey Washington; lsland Press, 2002, p.380.
[26]Axel Michaclowa, "Impact of Interest Groups on EU Climate Policy", in European Environment, Vol.8, lssue 5, 1998,p.152- 160.
[27]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欧洲思想库及其对华研究)时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418-420页。
[28]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 Vol.12, No.49, 2009, p.2, from http://www. iisd. ca/climate/cop15.
[29]“BP Wind Energy Announces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for Colorado Wind Farm", from http: //www. bp. com/sectiongenericartical. do? Categoryld=7043&contentld = 7047307.
[30]Eurobaroneter: October 19, 2010, " Europeans Say Lack of Competition Causes Most Problems in the Energy Sector”,from http: //eu. Gallup. Com/Poll/118462/ Eurobarometer. aspx.
[31]Steven Vanderheiden, Political Theory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8, p.137.
[32]《德国光伏企业的“双重标准”》,参见新华网2012年9月8日。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出版日期:2013 期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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