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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芬 唐将伟:福利体制理论视阈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研究

黄燕芬 唐将伟:福利体制理论视阈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新时代我国住房政策进入新的改革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本文对艾斯平·安德森福利体制理论下“保守主义模式”典型国家——德国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分析,通过探究德国住房保障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总体特征,以及进行去商品化和福利多元化视角下的政策分析和政策发展解读,提出福利体制理论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即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对住房保障适度水平进行调整,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同时补齐我国租赁市场发展不足的短板。

关键词:福利体制理论德国住房保障去商品化福利多元主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政府住房保障的适度水平,加快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尤其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艾斯平·安德森的福利体制理论为基础,以“保守主义(liberal)模式”下欧洲典型国家德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为例进行分析,试图对政府建立适度的住房保障水平以及构建住房保障当中的政府、市场和社会互动关系进行探讨。文章首先分析了福利体制理论下的德国保守主义住房政策的社会起源与总体特征。然后分别从去商品化和福利多元化的角度分析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住房保障改革的启示意义。 

、保守主义模式的德国住房保障政策起源

()“保守主义模式”的德国住房保障理论基础

作为艾斯平·安德森福利体制理论下保守主义福利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的福利制度建构深深地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在经济制度上表现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在政治上表现为社会法制模式;而在社会价值观上表现为对法团主义传统的推崇。这些长期历史发展中被固化为社会发展根基的认知,对于德国保守主义福利模式的形成以及其住房保障制度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为德国住房保障发挥着基础性影响。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之父”路德维希·艾哈德(1983,1995)提出。这一理论既强调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又重视社会公平和社会责任的承担。社会市场经济包含了以下原则:(1)市场经济下的自由原则,即尊重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选择权利;(2)社会公平原则,即为了避免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导致的两极分化,必须考虑社会弱者,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3)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即社会成员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对他人、家庭、社会负责;(4)中庸的原则,既要摒弃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完全自由主义,同时反对前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因此,德国并没有像自由主义模式下的英国通过刺激房地产促进经济发展,住房投资的经济增长属性没有被放大。相反,住房被政府作为保障居民社会福利属性长期得到重视,从而保障了全民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因此,德国住房保障领域取得的成绩根植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或者说,德国保守主义福利模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在住房领域的体现与发挥。

另一方面,“社会法制国”理念也为德国住房保障政策起着重要影响。在德国,社会法制国理念一直根深蒂固。社会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因此,政府的经济社会活动也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德国的法治国原则重在“制约”即以“法”制约“国”(刘刚,2014)。“法治国”理念属于国家目的的范畴,而所谓国家目的,就是指特定政体所要追求的目标、保护的价值、前进的方向。受社会法治国理念的影响,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尤其是政府对住房市场干预也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这表现在德国先后建立《住房建设法》、《住房补助金法》、《住房租赁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而保障整个国家居民的住房权利不被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干扰。

再者,“法团主义”思想对德国住房保障模式塑造和政策制定也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西方学者斯密特(Schmitter,1974)认为“法团主义”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结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另一位学者威亚尔达(Wiarda,1997)将“法团主义”界定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要的社会团体(劳工、企业、宗教组织)和利益全都被整合到政府的体系之中,而经常是以一种垄断为基础,或者基于国家的指导、定向、训导和控制,使之能够达到协调性的国家发展。法团主义理论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注重社会的整合、秩序和稳定,强调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与执行公共任务的责任。第二,主张功能团体与国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程度。第三,强调强大的国家领导力量和政府对社团的授权,强调对利益团体自主与活动的限制和干预,将利益团体整合为国家的一部分,既向国家机关表达成员的利益,又帮助国家管理和执行政策,从而获得垄断地位。

()“保守主义模式”的德国住房保障总体特征

总体来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现出强社会和政府、市场中性的特征。德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既有“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建构理念,又包含了对社会法制国的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遵循。同时也深深地受到了德国传统思想中的法团主义思想塑造。在这一系列社会传统思想影响下,德国住房保障模式体现出较强的保守主义特征,与“自由主义模式”和“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形成较大的差异。这突出表现在德国住房保障政策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能够得到比欧洲其他国家更加均衡的发展。

具体而言,德国住房保障的强社会和政府、市场中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在住房保障中始终保持一定的政策中性,政府在住房保障当中更多地扮演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以及财政补贴等手段来影响市场,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住房保障实施。全社会的住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行为得到解决,与此同时,这种市场的力量也相对较弱的。政府通过法律对市场租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以确保租房者权益能够有效地维护,而住房协会和租户协会在租金上也拥有更多的议价权利,市场的力量并没有像自由主义模式的国家那样得到无限释放。因此,市场力量也被显著地弱化了。而社会力量在制度建构中发挥着较强的作用,国家在选择国家社会住房政策时,更倾向于选择社会机构,依靠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在政府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下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德国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模式构建出的理想社会蓝图是要维持全体社会成员的合理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无条件地享有社会公民权(余南平,2009)。因此,“保守主义模式”下德国住房保障呈现出强社会和政府和市场中性的特征。正是基于这一特征的认识,为我们接下来对“保守主义式”模式下的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理论基础。

二、去商品化视角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

作为艾斯平·安德森福利体制理论下“保守主义模式”的典型国家,德国住房制度安排根植于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法治国家以及法团主义思想的社会发展传统。因此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尽管受到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影响,住房市场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就不同时期的政策重点来看,呈现出“商品化—去商品化—再商品化”的政策发展轨迹。

()去商品化视角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发展轨迹

1.商品化阶段:德国工业化早期。这一时期,德国住房提供主要是以市场化、商品化的形式来满足全社会的居住需求。这主要表现在,当时的德国城市化水平较低,城市规模普遍较小。伴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劳动形式以工场手工业为主,尽管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逐步上升,但是这时期的城市地价水平、房租水平较低。企业开始新建住房提供给工人或出租给工人,形成了住房市场。由于工人数量少、城市化水平低、住宅并不密集等原因,住房市场的提供者大多为早期工厂主、资本家。住房问题还没有引起政府注意,住房保障尚未上升为国家的重要职能。此时的住房供给主体是以市场力量为主,因而也不存在作为社会政策的住房政策。

2.去商品化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时期的战后重建和经济恢复和发展对住房产生较大的需求。同时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了政府较强的财政支出能力。因此,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大力的干预,去商品化特征较为明显。首先是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明确了加大国家供给政策目标。联邦政府每年都向各州提供数额不等的财政支持用于住房建设或补贴(Reisenbichler,2016)。到1959年底,政府财政资金完成330万套住房(汤婷婷,康佳,2017)。截至20世纪70年代,国家社会住房占同期兴建住房总量的48.7%。随着社会住房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对干预方式适时进行了调整,进入60年代中后期以后,德国政府逐渐减少住房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转向住房补助金支持住房困难群体。到1979年只有约10.9万套住房受到政府资金支持(汤婷婷等,2017)。尽管如此,从1949-1979年期间,政府建设了780万套公共福利性住宅,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向春玲,2012)。到80年代,政府进一步转变政策支持的方向,加大对私有住房的补贴,《所得税法》扩大了自建房家庭所得税减免,同时引入住房建造儿童补助金,强化政府对私有住房的支持力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德国统一带来住房需求剧增,政府一方面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私有住房补贴政策也得到延续,《住房建设促进法》、《住房补助金第八次修订法》、《私有住房补贴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总体来看,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在这一时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战后60年来,德国先后建造了近1000万套福利住房(Pittini,Laino,2011),政府住房保障整体呈现出较强的去商品化倾向。

3.再商品化阶段:20世纪末期以来。在这一阶段,世纪之交的德国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产业转型困难、经济增长大幅下滑、失业率居高不下、财政赤字严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模式难以为继,这些直接导致了政府福利体制改革尤其是住房制度的改革。这主要表现为,政府逐步减少前一时期的住房建设力度和住房租赁管制,同时将这些职能转移给地方和社会机构,使住房市场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2002年《房屋促进法》出台以后,尽管政府仍然坚持住房补贴,但是保障模式由大多数群体向少数群体转变。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变成了“逐步被淘汰的模式”,因为该政策前面几十年的实施已经较好地实现了向社会绝大多数阶层提供住房的目标,应转向“剩余需求者”(比约恩·埃格纳,2011b)。同时,政府也开始不断推动住房自有水平的提升,放松了公共住房向私有住房的转变。一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房转非保障房,2005年此类住宅数量为15万套;另一方面,对于按市场价购房者给予住房补贴,连续支付8年,每年最高补贴2500欧元,86%的德国人都可享受不同额度补贴。这些举措都加快了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公共支出中住房支出的占比在逐步下降,从1999年的29.36%下降到2012年的8.37%。

()去商品化视角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总结与反思

基于商品化视角来审视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发展轨迹,我们发现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发展既包含了对传统社会发展理念的深刻遵循,同时也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进行了不断调整。而整个过程表现为“商品化——去商品化——在商品化”的政策发展轨迹。通过这一过程,德国实现了住房保障由早期的政府拨款建设向住房需求端补贴和税收补贴等市场化手段转变。政府住房保障的支持重点也由租赁支持向私人自有住房支持转变。从总体趋势来看,政府在住房保障当中的角色逐步由强减弱,而社会组织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不断强化。这种变化本质上是德国长期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社会法治国”理念以及“法团主义”思想影响的结果。

同时,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并非完美无缺,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在去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租赁市场管制以及对租户的补贴。这尽管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租户的权益,但是带来的结果就是居民很低的成本就能获得居住条件不错的房子,这就降低了住房市场调节的效率,抑制了自有住房市场的发展,导致德国政府住房商品化改革长期以来发展缓慢,政府增加住房自有率的计划收效甚微。与此同时,德国住房保障去商品化中将过多的权利赋予社会非营利组织,也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过度膨胀。社会非营利组织如住房协会、租户协会等利用自身的非营利性质获取国家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同时又在市场化运作中获取利润,引发了社会的不满。 

三、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

从艾斯平·安德森福利体制理论视角来看,保守主义模式的德国住房政策去商品化演变轨迹同样蕴含了住房保障从单一政府力量向多元化发展的过程。而德国住房保障多元化的形成则同样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法制国家”和“法团主义”的社会传统密不可分。

()福利多元主义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建构

1.政府干预与政策中性。德国住房保障的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化发展的过程。政府对住房保障大力干预主要集中两个时期。(1)二战以后的住房短缺时期,为了弥补战争以及战后婴儿潮带来的住房严重短缺的影响,政府开始大规模介入住房保障。政府将居民住房作为政府施政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地价优惠、贷款优惠甚至政府直接投资来建设租金较低的住房。建成以后由政府进行分配。这一时期政府介入住房保障的程度比较深。从数据上来看,1940年,德国每千人住房数量为263,受到战争的破坏,到1950年德国每千人住房数量为降至214,随后政府开始加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到1960年,德国每千人房屋拥有量增加至291,到1980年,这一数据上升至4125(Willemvan Veilet,1990)。(2)受1990年德国统一影响,政府又一次大规模建设公共住房,相继推出一系列新的建设计划、补贴计划、税收优惠和住房投资无息贷款等政策。从新建住房数量来看,1990年,德国新建住房完成量为25.7万套,而到了1995年,住房新建设完成数量达到了将近60万套。随着政府公共住房建设不断增加和住房矛盾的缓解,政府对住房保障的干预开始转向货币税收补贴和法律约束。为此,德国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包括《住房建设法》、《住房补助金法》、《住房租赁法》和《私人住房补助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以及住房补助的实施表现出较强的政策中性(Kofner,2014;张清勇,2018)。

2.市场机制与市场中性。德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住房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受到社会市场经济和法团主义影响,这种市场化与自由主义模式相比却表现出一定的市场中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私人家庭住房自有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德国国内的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住房市场管制开始有所放松,政府改以房租补贴的手段为主,住房供给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私人住房公司和小规模的私人业主等在住房市场开始占据一定比例。德国政府通过低息贷款和房租补贴政策,鼓励私人业主和开发商投资兴建社会福利住宅,这一做法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私人开发商成为公共住房的主要供给者,极大地缓解了住房供应紧张状况。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出台了《私人住房促进法案》等,采取了对私有住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致力于刺激私人新建或者购置自有住房来动住房的提升。近年来德国住房自有率尽管有所提升,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大约维持在45%左右;而租赁市场一直是社会大部分人的选择,大约维持在55%左右(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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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自有住房与租赁住房的相对比例

注:数据源自中国产业信息网以及作者整理

而德国的住房市场中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住房的市场化并没有像自由主义的典型国家英国那样被放大。政府和法律对住房抵押资信审查比较严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购房的积极性。相反,政府和各类非盈利组织以低息、无息和长期贷款等多种方式维系了本国庞大的租房市场。这些出租房无论在质量、结构,还是社区环境上都不次于私有住房,且租金比较低。按德国的住宅《租金法》,住房租金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收入的25%,但购房者每月要将30%左右的收入用于付抵押贷款。再加上政府的门槛较低的租房补贴和税收减免,这导致很多富裕家庭宁愿住在公共住房以及形成“买房不如租房”的传统思维。同时,德国的住宅金融发达,国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储蓄银行、抵押银行、住房与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合作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特别信贷银行等。住房抵押带款来源多元化尤其是住房互助储蓄银行以独特的融资机制在住房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3.社会组织的高度参与。社会组织在德国住房保障的参与度一直很高,这也同“社会市场经济”特征和“法团主义思想”密不可分。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主要包括早期的“单位房”模式、住房合作社、住房协会和租户协会等形式。这些社会非盈利组织在住房保障中对政府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的影响巨大。

——“单位房”(CompanyHousing)模式。德国社会组织力量参与住房保障最早始于工业化早期的“单位房”(CompanyHousing)模式。这一时期德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得大量劳动力涌向城市,由此带来住房短缺和房价上涨。企业为了吸引劳动力而在工厂周边建立职工公寓,开始建设大量的“单位房”(CompanyHousing)。“单位房”将居住和就业等不同功能综合在一起,有效解决了工人和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单位房”模式作为社会组织集资建房的雏形,开启了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历史。

——住房合作社。住房合作社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通过政府、社会(包括个人和集体)合作建房为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合作社的社员需要缴纳一次性社员费作为建房基金,不足部分的款项由政府提供低息贷款,入住后的社员按时按月支付租金,住房和社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则由合作社组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员若中途退出或搬迁则退还其社员费,再将房转让给新加入社员。这一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薛德升等,2012)。从1950-1985年,非营利性住房合作社共建造了370万住房。住房合作社在推动德国住房保障和支持低收群体住房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住房协会和租户协会。在德国,受到传统的法团主义思想影响,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利益被嵌入到国家的决策结构当中,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在住房领域的表现则是住房协会在房价的定价权较大,社会租赁部门对住房市场起着较大的辅助作用。德国住房保障中通过租金制度的第三方管理,对租客的租赁权进行法律保护、税收制度设计使得社会力量介入住房,而不是政府直接介入住房市场(余南平,2009)。同样,租户协会在住房保障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政府政策制定产生重要影响。在德国,由于租户群体庞大,大多数选民都是租户,租户协会在地方政治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能够对政府大选和政治更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建立了多项法律保障租户的权益,即使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房东也难以轻易上涨房租和将房子出售,否者视为违法行为。

()福利多元主义下住房保障政策的总结与反思

德国多元化住房参与机制使得德国政府、市场、社会能够有效参与到住房保障体系当中,也使得德国是世界住房问题解决的最好国家之一。首先是国家住房制度设计是以居住为导向,居者有其屋是德国联邦政府最紧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同时,市场化供应主体,避免了由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称造成的供给不足。市场化的住房保障方式包括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政策、房租补贴政策、住宅储蓄政策、购建房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住房自有化政策等。尤其是住房金融储蓄制度提高了居民购房能力和抵御宏观经济风险的能力。这也使德国住房市场经受住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创而保持相对平稳。而受到浓厚的法团主义思想影响,住房保障中社会非盈利组织(合作社、住房协会、租户协会)则对政府住房政策干预和市场化运行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从而使得德国住房呈现社会化的特征。

当然,德国住房保障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住房补贴缺乏对保障对象的动态审核,往往带来补贴的低效甚至向高收入群体补贴,未能有效惠及真正住房困难的群体;另一方面,住房保障中社会组织如住房协会以及合作社以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身份获得国家免税却谋取市场利润遭到社会的批评,市场寻租和低效导致社会组织日益衰落(余南平,2009)。再者,德国住房保障中过于强调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话语权,使得德国住房市场化水平被抑制。政府和协会的约束使得住房市场化改革难以奏效,这也是导致德国近年来住房保障商品化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从20世纪50年代的27%提高到了80年代的40%,再到2013年的53%(WijburgandAalbers,2017),近年来德国住房自有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 

四、福利体制理论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启示

通过对福利体制理论下“保守主义模式”典型国家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现实诉求和未来改革方向。尤其是对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去商品化和福利多元化发展轨迹的分析,能够为我国建立住房保障适度水平,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确定政府住房保障水平

住房保障作为国家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必须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住房保障水平高于或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支出能力都会导致一系列的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进而也不利于全社会住有所居的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住房保障适度水平的确立应是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动态优化过程。从德国住房保障去商品化政策发展轨迹来看,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应对住房保障政策实时进行调整,对住房保障的规模、对象、方式不断进行优化,从而实现住房保障水平同国家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社会福利支出能力的平衡。同时,住房保障适度水平的建立不仅仅是政府住房保障参与规模的调整,也是住房保障参与机制的优化。从多元主义理论的发展视角来看,德国住房保障通过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完善,最终实现住房保障由实物保障向货币保障转变、由政府单一力量向多元化参与转变,从而不断提升了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这些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制度的改革都是十分重要的启示。

()重视社会组织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住房保障作为国家社会福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不可偏废其一。从各国住房保障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组织在住房保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在“社会市场经济”和“法团主义”思想浓厚的德国发展表现的尤为突出。从德国住房保障发展经验来看,住房协会和住房合作社在住房保障和租赁市场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住房合作社和住房协会在强化社会合作建房和社会公共住房建设管理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确保了德国住房保障供给和需求长期平衡发展。而针对租赁市场的庞大社会群体,德国租户协会在租赁市场上的较强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也为维护租户利益和保障租赁市场的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我国,社会历史传统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长期存在,社会组织力量发展滞后,在住房保障参与机制当中的力度显然不足。重视和培养社会组织在住房保障当中参与作用也是未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当中一个重要议题。

()租赁市场发展能为住房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租赁市场作为住房市场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应该而且能够为国家住房保障提供较强的支撑。从德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发展经验来看,发达的租赁市场能够有效缓解政府住房保障压力,解决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可支付问题,为全社会住有所居的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提供有力的支持。当然,租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从德国租赁市场发展经验来看,政府完善的法律建设是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须保障,而政府对租户和出租人的补贴政策是租赁市场发展的必要补充。与此同时,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是租赁市场发达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住房市场以自有产权销售市场为主,租赁市场发展不足,长期以来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在当前房价不断上涨且处于高位的背景下,租赁市场发展不足给社会住房问题解决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政府应当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落地实施。一方面,要加大租赁住房的供应,补齐租赁市场供给短板,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加大租赁住房的补贴,这既包括住户补贴,也包括企业和出租人的补贴,引导社会租赁市场消费。再者,要以法律形式维护和协调租赁市场中的利益关系,以租购同权促进租购并举,以租赁市场发展支持住房保障,实现全民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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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出版日期:2018 期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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